山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通知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文章来源:新浪产权 发布日期:2008-2-29 点击次数:2970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鲁国资产权[2008]6号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7]99号文件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产权交易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进场交易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由我委指定,并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省内地方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通知》要求,省内地方属企业拟直接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须逐级上报我委审批。

  二、统一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通知》中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在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五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内进行的要求,经批准已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加挂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牌子的原各市产权交易机构,法人资格、管理体制以及除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外的其他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不变,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名义从事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尚未申请加挂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牌子的各原市产权交易机构,由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推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加挂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牌子。凡没有取得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原已受理的业务,应于2008年3月底之前办结,未办结的移交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省内地方属企业国有产权可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办事处范围内就近进场交易。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行会员代理制。与国有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咨询、拍卖和招标等中介机构,可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个分支机构原有会员,符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分支机构推荐,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可转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省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从事权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是否申请成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另行下发。自2008年7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实施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办理。

  四、构建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构建一个用于全省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山东产权交易网,实现全省范围内产权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加强区域性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异地同步信息显示系统通畅运行,实现信息标准化,扩大交易信息量,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提高成交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通过监测系统与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政府监管体系与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五、创新服务,做优做强山东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建设规范要素市场的要求,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创新、市场运行模式创新、交易业务创新。探索统一监管体制下的产(股)权托管制度;拓展服务范围,创新交易品种,推动实物资产、涉讼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和其他产权等进场交易;研究探索有效竞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际竞价率,最大限度发掘交易产权价值。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与国内其他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逐步形成面向全服务全省,统一、开放、高效的产权交易平台。

文章来源:新浪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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