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整体产权转让公告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5-29 点击次数:921

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整体产权

 

转让公告

 

受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联合对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下称标的企业)整体产权进行公开转让。转让底价为85万元。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2010年2月5日经市工商局审批注册成立,住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红晶,注册资金51万元,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出资人: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桥梁、涵洞材料检测及专项检测;建筑材料检测及专项检测。现有在职职工17人。

二、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此次产权整体转让行为已由相关内部决议通过,并经濮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濮政文【2019】11号)。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截止2018年6月30日,经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653651.86元,负债总额为237633.33元,所有者权益为416018.53元。

标的企业2019年3月日财务报表显示,资产总额816110.75元,负债总额183934.59元,所有者权益632166.16元,营业收入553543.7元,营业利润174368.44元,净利润174368.44元。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继续发展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

六、交易条件

1、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汇入至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将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同日汇入改制工作组指定账户。

2、受让方应接受并执行《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改制实施方案》。

3、受让方应按照《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全部承接检测中心在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为接收人员足额计提缴纳社保等费用,原有福利待遇不变。

七、其他需披露事项

1、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目前经营正常,根据濮发[2014]9号文件精神,为了优化行业布局,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竞争力,濮阳市政府同意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实施改制,实行整体产权转让。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经审计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单位;对公司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缴清全部交易价款和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照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资产清单进行现状交割。所附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依据,所有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以现场实物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人不得要求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拍卖机构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设备数量、质量、拍卖瑕疵等)。交接后由买受人负责看护,相关风险随之转移。

3、在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受让方须承接的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受让方需承担债权不能到期收回的风险。

4、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受让方须在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一并清偿。

5、竞买成功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及相关手续,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改制工作组予以协助办理。在办理权属及相关手续等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现在办公地点位于濮阳市黄河西段路南,办公用的场地、建筑物不在评估范围之内。

7、企业注销事项,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合同付清转让价款和相关费用后,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予以注销,受让方不得再使用“濮阳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企业名称。

七、 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18时。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一个周期。

八、 转让方式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20万元受让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给转让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则其原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联系人:潘女士18638310788    张先生 18625639881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职工改制方案

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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