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1 点击次数:3084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豫财企[2002]42号

各市财政(国资)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省产权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资产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产权管理的规定,现就国有、集体产权进入市场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

  河南省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含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转让情况的,均需进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以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除外);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

  (六)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租赁、承包中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九)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企业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二、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企业产权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一)企业出让产(股)权的,应提供产(股)权归属证明。产(股)权归属不明晰的,一律不准交易;

  (二)企业出让国有产(股)权,必须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企业出让集体产(股)权,必须按法定程序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同意;

  (三)非国有、非集体企业出让产(股)权,应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企业出让产(股)权,必须经过依法认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评估结果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交易方需在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挂牌,进行公开交易,办理产权成交鉴证手续;

  (六)交易方需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等法定文件,办理国有、集体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三、产权交易机构操作程序

  (一)委托:由产权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挂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四)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派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或协议成交;

  (五)鉴证:达成交易后,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鉴证。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应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产(股)权交易行为。不准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同等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

  (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办理国有、集体产权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需要求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并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产(股)权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股)权性质变动,需要求企业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公开交易鉴证文件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产权交易的各项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应建立和健全内部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有下列行为的,除执行管理部门给于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交易机构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2.重大产权交易行为未经企业出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致使资产流失的;

  3.职能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产权交易行为,致使资产流失的;

  4.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的;

  5.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集体资产的。

  (六)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和本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按其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和本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行政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可移送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七)监察管理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及时沟通产权交易监管情况,研究市场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加大监管合力,促进产权交易市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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