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豫国资产权[2005]14号 关于选定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等8家机构为第一批从事 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有关交易机构: 为规范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各市、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工作组审核和严格考察,研究选定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河南拍卖行(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许昌拍卖行)、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封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等8家机构为第一批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试点单位。其它未经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除省国资委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含企业政策性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进入上述选定的交易机构规范操作。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经省国资委同意后也可以选择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 本次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期限暂定一年,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择确定。省国资委对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经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要自觉接受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即一步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的公平性、合法性,不得设置影响公平转让的受让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从选定的拍卖机构中选择。对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省国资委将部在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附件:第一批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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