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1 点击次数:4481

 

中共濮阳市委文件

濮发(2003)8号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9日

 

 

            濮阳市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实现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真正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要求,对照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等原则,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程序规范化;坚持实事求是、一企一策的原则,确保改制形式灵活多样,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彻底放开、放活;坚持改革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置到位、债权债务落实到位。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稳步进行。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市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使国有存量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实现产权人格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基本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革范围
全市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要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在改制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方式可灵活多样,成熟一个改制一个。
1、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以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出售给企业职工;也可以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后部分出售给企业职工,其它部分作为国有股、法人股;还可以采取增资扩股、合股兴办等多种形式,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向社会法人、自然人变卖或出让。
2、出售转让。原则上以承担债务、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经评估后有净资产的企业,按照净资产作价,由购买者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净资产为零的企业,按零资产作价。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征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经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其有效资产进行改制设立新企业。
3、兼并联合。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势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兼并劣势企业。根据企业的资产债务状况,可采取承担债务、投资控投等方式。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在有利于盘活存量,搞活经营,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允许国有企业间成建制的划转。
4、破产重组。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实行破产。对资产规模较大、银行贷款额较多的大中型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计划内破产;对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对其他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要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程序
1、拟改制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报主管部门研究审定。
2、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全面审计,然后由企业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企业改制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企业报送的改制方案应有如下资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的改制方案及决议;
(2)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测算预案和资料;
(3)职工内债的落实情况和资料;
(4)各类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资料;
(5)职工身份变换的文书资料;
(6)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
(7)资产负债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核规性审核意见;
(8)资产处置预案;
(9)企业主管部门的改制申请报告。
4、市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委、局管国有企业报市经贸委审批。
5、企业按批准后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市政府或主管委局向改制企业派出指导小组,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改制情况,指导企业改制工作。
五、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价;经批准确需以协议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30%的优惠;一次性付肖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协议成交价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10%的部分,给予该部分3%的优惠,未付清价款部分的产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需经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同意。
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允许划出部分有效资产与经营者和职工(或其它自然人、法人)共同了资组建新公司,或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买断部分有效资产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继续承担改制前的债权、债务,其在新企业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偿还债务2。经主要债权人同意,也可实施破产。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进行协议出售。以有效资产评估值为出售底价,按市场情况买卖双方议价,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达成以其出售所得按比例清偿债务的协议。
2、应收帐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帐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帐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国有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资产所有者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3、房产的处理。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子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企业改制前单位职工已按建房当年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交清购房款但未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由企业负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房产确权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单位职工所交房款未达到建房当年成本价的,由职工补交到当年房改成本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后,由企业负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4、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5、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6、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土地处置
1、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2、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3、生产性企业需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性企业需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新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要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七、债务处理
1、银行债务处理。
(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对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
2、其它债务处理。
(1)企业帐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
(2)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在改制时,可经职工同意,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偿或回购。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所欠税款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可实行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
3、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八、职工安置
1、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在职职工(含1986年9月30日以前合同制试点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2)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企业为其交清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统配职工(主要指通过组织、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统一调配或分配到企业的企业干部、退伍军人和转业军人),其安置补偿标准按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安置补偿费标准计算。
(4)职工的补偿年限计算到企业改制方案批准之日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岗,离岗期间原则上不计算补偿年限。
2、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一次性支付。现金支储确有困难的,可用有效资产量化,也可以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3、经改制组建的新企业,安置原企业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并到劳动部门鉴证。
4、内退职工的安置。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企业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接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5、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6、经济补助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有效资产和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补充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7、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8、破产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在企业补齐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九、社会保险
1、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纳办法按《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濮政〔2000〕32号)规定执行。
3、改制后新组建企业的职工,过去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可计算的缴费年限均可与改制后企业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依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重组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十、股权设置
1、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2、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3、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偿还配股款。
4、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资部分备案。
5、对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国有股比例较高的企业可以根据改制后企业的经营状况,由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及职工逐步收购国有股权,以至买断。
6、经营者以现金购买国有股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一次交清。20万元以上且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出资:
(1)不足部分作为欠帐,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经营者所有股权分红首先用于还欠,直至还清为止。未还清前其所有股权不得转让。经营者若离开该企业时仍未还清前欠者,要从其已交股金中扣除。
(2)经营者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将企业原欠债务转由经营者承担作为股权出资。
(3)对经营者购买国有股权的,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7、坚持职工入股自愿。职工可以以现金或量化给个人的资产入股,不愿用量化给个人的资产入股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约定期限给予兑现。
十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改制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处理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2、各有关部门要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设“绿色通道”,搞好咨询和服务工作,尽量降低改制成本。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过户手续,只交证照工本费,其它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对申请破产企业,法院收取的破产诉讼费应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分别给予减收、缓收或免收;涉及审计、评估、公证、验资属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3收取;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市属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免收发布费用。
3、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原则上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由改制企业提出减免申请,经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土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设立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交错。专项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渠道筹集,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改革经费、部分补助市属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不足等。该资金由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5、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各单位不得从部分利益、个人利益出发,干扰企业改革的进行;不得在社会上散布妨碍企业改革的消级言论;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转嫁负担;不得借机私分公款公物、不得隐慝、转移、挪借公有资产;不得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实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干扰企业改革的人员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十二、本实施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篱行前我市所作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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