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1 点击次数:5138

 

中共濮阳市委文件

濮发(2005)15号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

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进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濮阳市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濮发〔2003〕8号)的贯彻施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报批程序
(一)市属企业改制,必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审议,选择拟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资产清查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结果要在企业进行民主听证,并在企业内部公示10个工作日。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拟改制形式及改制预案进行审查并报请市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提出企业改制申请。市企改办主任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论证、批准企业改制立项。
(三)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制定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将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五)企业主管部门向市企改办提出企业实施改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市企改办联席会议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产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核、论证,报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复。
(七)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实施改制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改制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或产权转让,其转让协议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市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二、审计评估
(一)凡改制或破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或破产企业的资产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按照审计与评估分离的原则,改制或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独立完成。
(二)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前,必须将初步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改制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六)审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三、关于企业破产问题
(一)破产申报程序。符合破产条件的市属企业拟实施破产的,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要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和职代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形成班子会议纪要和职代会决议后,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企改办审核,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二)市属企业破产立案后,在人民法院领导下,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企业财产处置要按照《破产法》、《担保法》、《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公开处置。企业债务(含欠职工债务)清偿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债务清偿顺序和同序债务清偿比例,用企业破产财产变现资金进行清偿。
(三)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和党组织关系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管理和服务;破产企业职工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其他改革形式企业的退休职工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管理可参照执行。
(四)破产企业的注销。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清算组应将破产终结报告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进行相关手续交接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关于企业的租赁经营问题
(一)租赁程序。市属企业拟实施租赁经营的,由企业制定租赁方案,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职代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而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若进行整体资产租赁经营,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租赁合同的签订由市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共同签订;若进行部分资产租赁经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租赁合同的签订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与承租方共同签订,并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二)租金确定。租金的确定应依据资产评估值、固定资产折旧、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因素等综合考虑。承租方有两家以上的,应竞价确定租金。
(三)规避租赁风险。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关于租赁后的土地收益租金和纳税问题。市属企业实施租赁经营的,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租金,出租方及承租方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实行预算管理;若企业存在困难,确需财政支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企改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五、关于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问题
(一)市属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改制企业应当持市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交易。
(二)经公示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三)经公示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根据转让标的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市属企业以经营者群体和员工共同出资或全员持股方式进行改制,国有资产出资人以控股、参股方式参与国企改制,须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示、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由市国资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与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五)关于管理层收购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规定执行。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应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六)国有产权价格确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应由市国资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综合考虑。
(七)产权转让结算。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需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同意。
(八)无形资产的处置。原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应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可转让的,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不可转让的,由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九)关于资源型企业改制后资源开采权问题。按照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2003〕1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国有矿山企业改制后,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矿山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均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向国家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或申请将应缴的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国有股)后,依法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和原发证单位批准,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契税减免。对于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企业破产应享受的契税减免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先缴后返”。即由企业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方案申请,经市企改办会同市国资监管、财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向企业返还,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不足。
(二)改制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占用的原划拨土地,确需转让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后进行依法公开出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
(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益必须按市政府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拨付,补发的职工工资等可以直接或通过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机构拨付到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关于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
(一)补偿范围与资金来源
1、职工身份的认定。企业改制或破产时,职工身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不给经济补偿金。国有控股公司改制时,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时间为界,分段计算。改制前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全额补偿,所需资金由国有股份权益支付;改制后所需补偿资金按股东股份比例分担。
3、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在其他企业领过自谋职业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又到本企业工作的,按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
4、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企业有效资产变现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同级财政资金。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当市属国有企业无力支付或不能足额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使用。
(二)市属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安置标准
1、市属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在职职工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为其交清在职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后,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符合申领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改制方案批准之日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本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若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改制方案批准当年市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改制方案批准当年市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3、企业改制时,没有岗位的职工,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职工的补偿年限计算到企业改制方案批准之日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市属企业破产时,在职职工安置标准:属国家计划内破产的按照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破产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处置。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不再加收滞纳金。改制企业确实困难,无力交纳滞纳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五)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劳动法》和《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濮政〔2000〕32号)、《濮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濮劳社医疗〔2003〕1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改制或破产时,企业存量资产较多,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定存量的资产作为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或破产时,企业存量资产较少,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定存量的资产作为现有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照有关文件精神,按4.2%费率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负责其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3、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可按照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六)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有关管理问题及其离休费、医疗费等费用问题。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央办公通知厅字〔2005〕12号)、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豫老〔200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厂长经理的安置
为鼓励企业厂长经理积极推进国企改革,对于在任职期间能够勤政廉政,履行好岗位职责,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待企业改革完成后,按照干部管理渠道进行妥善安置,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对在企业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参照厂长经理安置办法据实考虑。
九、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我市困难企业较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较大。为推进国企改革,必须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一是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或控股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收益;二是要加大市财政预算列支数额;三是争取国家、省财政有关补助等渠道解决。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由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改革工作经费、职工安置费用和弥补社保资金不足等。
十、关于企业改制为多个独立法人后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
企业改制为多个独立法人后,存续企业比改制前增加的税收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平衡后,从增量的地方留成中视情进行部分列支,对企业进行适当支持。
十一、关于改制企业属地化管理问题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有关部门要做好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原企业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二、监督监察
(一)市监察机关和市国资监管部门要指派专人到市企改办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公开、公正、依法操作。
(二)建立报告制度。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市监察机关和市国资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广大职工对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对不按程序操作、严重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侵害职工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组织协调
(一)市企改办负责全市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服务,并按程序审查、审批市属企业改革的立项和实施方案。
(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企业改革工作,参与企业改革工作全过程。要对改革企业的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职工安置方案和相关协议的落实,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确保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革企业的审计、评估,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改革后负资产视作其经营性亏损用该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三年内予以弥补的审核批准。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革企业人数和各类人员的身份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核,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清理企业以往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改革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注册。
(七)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土地、房产过户。
(八)市工会、信访等部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改革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各县(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省属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辅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凡以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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