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的特质属性及相关分析
1.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市场
(1)产权的矛盾性对国有产权产生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普遍特征。国有产权也存在矛盾性。国有产权的矛盾性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和流转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国有产权存在非排他性。国有产权的非排他性导致国有产权所有者法律概念上的清晰和产权上的不清晰同时存在。现实中采取委托代理制度解决所有者缺位现象。各级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力,其特设机构国资委作为所有者代表,将国有产权委托给经理层运作管理。国有产权管理的实践表明,过多委托层次形成较长代理链条,造成激励机制不健全和监督功能的衰减,容易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性“漏洞”。公有资产普遍存在着非排他性。世界各国公有资产和国有产权管理现状证明,产权矛盾性带来的非排他性,给产权所有者带来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难题。因而,各国都在探索改革并完善公有资产和国有产权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建立市场制度并以此减少对公有资产收益和国有产权权益的侵害。
(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产权交易市场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处置国有资产的实践,但基本上是行政操作,且保值率低,运作成本高,鲜有公认的成功经验。
我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采用了中国特色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即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实践证明,我国独创的产权交易市场运用合适的制度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一,产权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并依法保护产权的市场。我国通过立法,一方面建立较为齐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把国有产权转让等容易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放到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通过市场制度规范运作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大量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的案例证明,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从场外无制度约束转变为场内有制度约束,能够大幅度降低国有产权流转中的流失。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国有产权评估、转让等重要工作节点,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执行市场规则和操作程序,达到依法保护国有产权、减少资产流失的根本目标。正因为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适用性,2009年国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律的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至此,国有产权保护不但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强制性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转让。这是国家将产权交易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给予认可。
第二,产权交易市场是公开透明且集中交易的有形交易场所。“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以公开方式公示于社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买卖各方,其交易信息披露、征集和选定受让方、确定交易方式(协议转让还是竞价转让)、交易合同履行和价款结算等交易行为必须在高度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到市场主体、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透明的市场制度还表现在实行集中交易、利于监督的有形交易场所。鉴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市场中介自律尚待完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资产存量庞大等原因,为了使国有产权交易始终处在“阳光”之下,有效遏制委托人和代理人侵占国有产权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将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纳入有形市场规范运行,而不能实行发达国家非标准产权交易的无形市场。实践证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彰显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但得到市场交易主体的认可,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好评,也获得各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第三,产权交易市场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与其他市场(场外无形交易市场等)和相关机构(如拍卖公司等机构)不同的是,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批准设立并具备社会公信力的市场。为了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政府相关部门对选定的交易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比如,国务院国资委对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加装监控系统,可以对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节点进行实时监控。中产协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入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自律监管。产权交易机构也建立了一线监管制度,不但规范交易主体,也规范自身和会员。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使社会各界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可能。事实上,产权交易市场承担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任务,都是在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下进行的,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质询。
综合上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转让和处置公有资产(包括国有和集体等产权)的制度创新。
2.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
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础的交易行为之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表明,任何市场的公开集中交易(场内)和企业内部的交易(场外)都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产权选择场内交易还是选择场外交易,取决于不同交易方式产生的交易成本孰高孰低。 资本所有者将非标准资本品进场集中交易必定有以下费用发生: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以及履约成本等,这些都构成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市场运行实践证明:在产权界定方面,信息系统能够迅速聚集海量信息并形成大数据,能够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方面,能够有效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竞价系统和交易撮合系统能够减少交易主体的盲目性;合法的讨价还价过程、制定合同并履行合同的程序能够保护产权的完整性。产权交易市场运行三十年,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增值率平均在20%左右;对进场转让其产权的国有企业来说,进场交易产权降低的总成本远远高于20%的交易价格增值水平。产权交易机构大量的成功案例也证明了,场内交易成本远低于场外交易市场成本。
3.适应性较强和风险较低的市场
(1)非标准化的交易品种
根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标准化交易品种应当进入证券等交易场所。因此,产权交易市场不能违法将标准化产品纳入业务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3号令和32号令等行政规章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应当是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被国家限定在非上市非公众(累计股东数量少于200个)公司的整体产(股)权或部分产(股)权,资本形态的权益性要素和实物形态的资产类品种,也包括具有资本特征的权益性资源等。
(2)非连续化的交易方式
因非标准交易品种所限,产权交易市场应当组织非标准化资本品进场交易,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3号令),同一种权益性品种买卖不能低于5个工作日(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即产权交易市场只能采用非连续性的交易方式。由此,产权交易市场非连续性交易方式被确定了。转让项目需要多方在场内进行复杂的谈判和讨价还价等磋商过程,产权转让的附加条件更需要较多的要约转让环节(如职工安置等)和较长的转让周期,等等。产权交易市场的非连续交易方式,形成了与标准化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区别。
(3)适应性和复制性并存的市场
非标准化交易品种使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了广泛适用性。主要表现在能够满足不同性质企业(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企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小微企业、中型甚至大型企业)、不同行业(如企业、金融、行政事业、农林业等)的市场主体进场交易的不同需求,包括满足企业的特殊需求。
实践证明,以非标准化非连续化为特征的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制度的可复制性。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可复制性对经济改革中不断出现的、需要市场配置的权益类资本品或公共资源(如水权、排污权、碳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新的资本权益和要素资源都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集中交易,通过制度复制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坚决摒弃“各自为战,各成一体”的非市场理念,打破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充分运用产权交易市场的适应性和复制性,组织更多的资本、权益要素等品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再建设同质性的交易市场,是国家减少市场建设社会性投资、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有效制度选择。
4.低流动性和低风险性并存的市场
从前述可以看出,产权交易市场的非标准交易品种、非连续交易方式,资本的流动性较低。因为投资人一般都是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对所投资企业价值的认可,而不是投机性交易或炒作。所以,这种交易对投资人而言存在投资决策风险,而产权交易市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小,更难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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