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制度比较及相互关系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领会党中央22号文的精神实质,加深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将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及公共资源平台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共同属性和显著区别,从而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科学定位建立清晰的思维路径。
1.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比较
产权交易市场(简称前者)与证券交易市场(简称后者)相比较,两个市场的共同点是同属于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主要功能是相同的,即为市场主体的产权、资本等提供场内的交易、融资等相关服务,实现交易品的增值和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两个市场的区别点是:
(1)交易方式不同。前者是非标准的交易品种非连续的交易方式,后者是标准化连续化交易方式;
(2)法律体系完整性不同。前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后者的法律法规较为完整;
(3)市场组织结构不同。前者尚处在区域性分散性市场组织形态,而后者实现了全国集中的交易所市场和基本层次;
(4)市场流动性不同。前者流动性较低,后者流动性较高;
(5)市场风险不同。前者市场风险投机性较小,后者市场风险投机性较高。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都有资本市场相同属性,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交易品种是否标准化。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两个市场具有互补性,为企业直接融资有了多样性选择。
2.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平台的比较
产权交易市场(简称前者)与公共资源平台(简称后者)不属于同一个市场类型,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市场属性不同。前者属于资本市场而后者则属于政务性平台;
(2)市场服务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利益最大化提供服务的效率性市场,后者则是为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提供服务的政务性平台;
(3)服务对象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前者的市场主体是企业之间资本品的平等买卖交易,后者的市场主体是各级政府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不对等资源配置;
(4)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定性的资本市场,交易机构基本上实行公司制,运营收入来自市场服务。后者是国家行政规章定性的政府公开政务的服务平台,基本上是事业制,收入依靠政府事业拨款。
综合上述,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资产、权益性等要素资源,其本质属性是资本产品,应当依法依规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其价值和配置。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平台的功能界定应当遵从党中央22号文要求和国家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产权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以资本市场功能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提供服务。同理,应当按照党中央22号文要求和国家法律规定,将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资本市场定位,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用产权交易市场高效率的市场机制,为处置公共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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