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基本知识(四)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1 点击次数:2879
二十一、财产处分权

  答: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从法律角度看,处分权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如把原料投人生产,把粮食吃掉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包括;(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

  二十二、产权主体

  答:享有或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在古代,当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还未发生分解时,产权主体就是运用财产各项权能的人,该主体拥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而在现代,当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发生了分解,不同的人享有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权能。此时产权的主体就不是拥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它可能是财产支配权的主体,可能是使用权的主体,也有可能是享有收益权的主体等,或者是财产所有权某两项或三项权能的支配者和享有者。此外,享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权、自然资源开采权等。国家是产权的特殊主体。

  二十三、产权客体

  答:是指产权权能所指向的标的。是产权主体可以控制和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一切供人类使用或实际已成为人类享用对象的物质都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只有具备两个因素,才能成为产权客体。一是要能够实际为人们支配和享用,例如,月亮上拥有由各种矿产构成的物质.但目前人们还不能支配和使用它,因此它就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二是资源的稀缺,人们为了占有、支配和使用某种物,彼此要分出你我他,而不是无条件供一切人享用,这种物才能成为产权客体。例如空气,在过去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不会成为人们争夺享有的对象,但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污染日趋严重,人们为享有洁净空气的权利而争斗,这时空气也可成为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有时就是某项行为权利本身,例如某工厂有排放烟雾的权利,而另一个工厂不享有这种权利,前者就可将此权利转让给后者,使后者能继续生产。产权的买卖实际上是权利的买卖,是某种行为性权利的买卖。产权客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二十四、产权权能

  答:是指财产所有权中各项权利的使用以及功能,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使用及其功能。(1)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的基础。我国对占有的一般解释是对财产的实际占领和控制。(2)使用,是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使用可分为所有人使用与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使用和占有有着密切的联系,没有占有就没有使用。占有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为获得财产的使用权,而使用的功能在于满足需要创造收益服务。(3)收益,所有者使用自已的财产,由财产所形成的收益全归自己,拥有完全的收益权能;非所有者合法使用他人财产、则财产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拥有部分收益权能。(4)处分,分为事实上和法律上处分二种,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或消灭其物。如改建房屋或用尽可消耗物。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出租、出售等。处分是产权的最基本权利、它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归属,是产权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财产的最终处分权归财产所有人,它是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

  二十五、法人产权

  答:法人产权是以法人企业形成为前提的,是指法人企业对其运营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它区别于企业投资者对资产拥有的所有权。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的典型形式。法人产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利,是设定在原始投资人财产上的权利。在我国,法人产权这个概念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产物。随着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逐步趋向多元化、社会化。为了保证企业具有相对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产权的相对独立性。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就在形式上成为不依赖于其他资产终级所有者而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对的占有、使用、买卖、抵押本企业资产的权利。企业股东作为企业终极所有者虽然可以任意处置作为资产所有权凭证的股票(或股权),但无权随意鼾企业的资产。

  二十六、国家产权

  答: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是一项确认和保护全民摇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是:(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3)资金积累;(4)税收;(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6)罚金、罚款没收;(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8)接受国内外捐赠所获得的财产;(9)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集体产权

  答:集体产权与社团产权不同。对于社团产权来讲,每个人对如何行使权利的决定是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的。而一种产权如果是集体的,那么关于如何行使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就必须由一个集体做出,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则和约束。这种集体产权通常采纳某些投票表决程序选出一个代表各个成员的"委员会",对于如何行使产权及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和财产问题,委员会将通过民主表决程序进行决策。但鉴于任何表决程序都无法真正反映每个人的真实意见,所以完全一致的投票表决是不可能的。但多数通过规则却常常能够在重大问题上取得较满意的结果。因此,对于集体产权来说,凡是对集体表决的决策不能同意或自己的意见不能得到反映时,按照民主表决程序,他可以采取"弃权"手段,转让他的权利。我们把这种放弃所有权的决定形象地看作"用脚表决"。

  二十八、私有产权

  答:完备的私有产权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约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产权,按照阿尔奇安的说法,也"必须从一个许可的一组用途中进行选择,"虽然谁拥有私有产权,谁就可以排斥他人以同样权利处置资源。另外,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与资源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私有产权可以由两个或多个拥有,比如地主和佃农,但地主掌握的权利和佃农掌握的权利却都是私人的权利。地主有权阻止佃农改变或出让地产,佃农也有权排斥地主为自己的私利而使用地产,这里的事实是,同样的一种有形资产,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但并不意昧着这些权利就不是私有的,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的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或资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产权,因为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二十九、社团产权

  答:有些产权的特点是,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社团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特点在于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已服务,但每个人都没有权力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即每个人都对此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个人。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影响"。空气是公有的,结果个人并不对排放有害气体负责,造成"污染"。另外,也会造成过多的人使用资源"拥挤"现象。例如,公路的使用是免费的,结果出现交通拥挤。但社团产权并不一定造成这种现象。如果社团的规模被约束在一个适当的界限的话,通过收费方式或课税方式及通过领取执照等其他一些制度、规章条例的颁布,都可以减少这种现象。

  三十、产权形态

  答:即通常我们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产权的实物形态就是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以实物占有形态存在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分裂,从而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产权的股权形态就是对资产通过购买股权的形式来占有。以股权形态存在的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任意处置他拥有的作为公司产权凭证的股票,但却无权自作主张地处置公司的财产。因此,股权关系的变动往往并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所出现的一种产权形态,也是较高级的产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就是经济主体将资产贷放出去之后对这部分资产形成的债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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