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我省新近出台的《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等均可进行转让交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 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服务。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有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转让方应当将产权项目信息委托给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各方违反规定进行的产权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交易无效的,可以责令产权交易机构撤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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