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3、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5、该标的公司项下的土地暂处于抵押担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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